(2015)内行终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李继成与自治区政府行政不履行复议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内行终字第0001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继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凤梅,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继成因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确认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违法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呼行立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继成提出“要求确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以起诉人李继成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受理,因该案件处于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李继成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呼行立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二、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玉林审 判 员 包 颖代理审判员 任慧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