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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韵与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韵,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陈韵被执行人:金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韵与被执行人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的房产正另案处置中,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庐民一初字第028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