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9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与王卫军、梁连琴补正笔误裁定书(2)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959-1号本院2015年4月7日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与被告王卫军、梁连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王卫军、梁连琴共同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45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止2015年3月5日的利息及罚息为87852.97元,自2015年3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同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3700元”补正为“被告王卫军、梁连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45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止2015年3月5日的利息及罚息为87852.97元,自2015年3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同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3700元”。审 判 员 郭虹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