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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与蒋朝成罚金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执字第13-2号被执行人:蒋朝成,绰号“蒋二娃”,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身份证号码:8076。蒋朝成犯绑架、抢劫、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中法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人蒋朝成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有关金融机构、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合共1320.35元以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蒋朝成没有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中法执字第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志强审 判 员  谭 荣代理审判员  赵 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雪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