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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执字5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郑尚彬与赵宇航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尚彬,赵宇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514-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郑尚彬。被执行人赵宇航。关于郑尚彬与赵宇航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1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赵宇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第、第以及《》第第一款、第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宇航所有的川E*****小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安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