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5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郑尚彬与赵宇航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尚彬,赵宇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514-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郑尚彬。被执行人赵宇航。关于郑尚彬与赵宇航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1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赵宇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第、第以及《》第第一款、第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宇航所有的川E*****小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安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