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与吕瑞红、李清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吕瑞红,李清环,吕世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8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机构代码:67165926-0。注册号:411721300002380。住所地:西平县西平大道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胡伟,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永兴,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瑞红,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李清环,女,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吕世成,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与被告吕瑞红、李清环、吕世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于2015年5月18日以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罗静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