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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3)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1302号本院2015年4月28日对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黄元兴、江玲玲、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第一项“判令被告黄元兴、江玲玲共同返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68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4年12月17日的利息为95005.34元,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9300元”补正为“被告黄元兴、江玲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68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4年12月17日的利息为95005.34元,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9300元”。审 判 员 郭虹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