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骆澄波与被董尚建、三明市聚亿实业有限公司、方向宇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澄波,董尚建,三明市聚亿实业有限公司,方向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640号申请执行人骆澄波,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尚建,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三明市聚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法定代表人董尚建,总经理。被执行人方向宇,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骆澄波与被执行人董尚建、三明市聚亿实业有限公司、方向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的(2013)梅民初字第24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陈忠执行,并依法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登记房产、车辆信息,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保留债权,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2013)梅民初字第24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植文审判员 甘峰才审判员 谢 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