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塔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云霞与塔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于文业房屋行政登记中止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霞,塔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文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塔行初字第10号原告:张云霞,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崔雪环,塔城地区钟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塔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塔城市杜别克街1号。法定代表人:程文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代元新,该局法律顾问。第三人:于文业,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刘璐,新疆天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霞诉被告塔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于文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因原告认为作为被诉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将提起民事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新萍代理审判员 周中木人民陪审员 郑生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