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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执字第2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尹义平与吉强华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义平,吉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执字第2614号申请执行人:尹义平,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谢世荣。被执行人:吉强华,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尹义平与被执行人吉强华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向其支付劳务费人民币5450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4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718元,但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本院遂依职权向有关银行、房屋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车辆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划拨了其存款人民币11400元并将该款项发还了申请执行人,同时本院还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皇冠牌小型汽车一辆,由于该车辆本院尚未得以实际控制,现未能处理。另本院经前往被执行人住所调查被执行人去向,但无发现其下落,故本院未能对其采取其它强制措施。此外,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执字第2614号案件尚未执行部分终结执行。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慧娟审判员  覃卫洪审判员  陆铁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桂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