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2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2民初545号原告赖某某,女,199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吉埠镇大溪村塘境组6号,身份证号码:360721199209276028。被告曹某某,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湖南省宜章县长村乡千家岸村4组,身份证号码:431022198609261979。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某以其自愿与被告曹某某庭外调解为由,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赖某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赖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乐凯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