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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4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龙治惠与重庆优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治惠,重庆优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066号原告龙治惠,女,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游斌,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优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创路200号C-15-2。法定代表人瞿和容。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治惠诉被告重庆优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治惠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治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治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龙治惠负担(原告已缴纳)。审判员  樊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