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中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洪立与平金枝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立,平金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王洪立,男,汉族,1976年11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平金枝,女,汉族,1967年9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平金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平金枝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晓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韶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