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2150号原告王某某,女,1958年1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肖某某,又名肖某甲,男,1969年11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易思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