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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连旭乐与被执行人游旭文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旭乐,游旭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连旭乐,女,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游旭文,男,1969年5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旭乐与被执行人游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被本院另案处置当中,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瓯执字第41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