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连法忠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忠民初字第38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75年1月25日生。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65年4月6日生。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刘金桥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能自行化解矛盾,有利于社会稳定,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金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培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