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4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来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崔宝路机动车责任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来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崔宝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82-1号原告:王来虎,男,汉族,1969年8月13日生,住平原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被告:崔宝路,男,30岁,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王来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崔宝路机动车责任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鲁ECE0**号车。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崔宝路鲁ECE0**号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冬冬二O-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