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钟焕荣与武平县天安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焕荣,武平县天安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61号原告钟焕荣,男,1948年10月9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武平县。委托代理人谢想铭,1970年9月16日生,住武平县。被告武平县天安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教育路68号2号楼五层,组织机构代码66507771-5。法定代表人黄春和,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东才,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菊荣,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焕荣与被告武平县天安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焕荣以涉案1号店面已被告安置他人并已办理房产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焕荣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焕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567元,由原告钟焕荣负担。审 判 长 兰银芳人民陪审员 王燕明人民陪审员 修荣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清连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