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一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张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一初字第488号原告杜某某,男,汉族,1981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委托代理人全红霞,女,汉族,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7年7月12日出生,住阿勒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爱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