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03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杨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3219号申请执行人杨明。委托代理人郁振雄,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浦忠民。杨明与浦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太民初字第0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浦忠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杨明借款150000元,并直接支付杨明预交的诉讼费用3860元,合计153860元。因浦忠民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05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53860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后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民初字第0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执行员 王惠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展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