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普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方晓莲与夏军、谢芸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晓莲,夏军,谢芸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方晓莲,女,194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夏军,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谢芸洁,女,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67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61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到庭后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本市各大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到上海市普陀区社保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目前处于失业状态。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52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代理审判员  朱海波代理审判员  余伟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