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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328号原告王某甲,男,1983年5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瑞,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女,1983年6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邵经奇,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瑞、被告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邵经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其与被告王某乙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办理有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由于双方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具状起诉与被告王某乙离婚。为支持上述诉讼请求,原告王某甲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目的:原告身份信息。第二组、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目的: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4年1月20日协议离婚。被告王某乙辩称,与原告夫妻感情较好,并育有一双儿女,不同意与原告王某甲离婚。为支持上述诉讼请求,被告王某乙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结婚证一份。证明目的: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第二组、淮阳县卫生防疫站彩超报告单。证明目的:被告婚后患有××。第三组、淮阳县中医院胃镜检查报告单。证明目的:被告患有××,需长期治疗。第四组、周口市中心医院DR报告单。证明目的:被告婚后患有××,需长期服药治疗。第五组、淮阳县人民医院MR报告单。证明目的:被告患有左侧上颌粘膜下囊肿,××治疗。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豫淮民字第0501761号)。××××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丙,××××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丁。2015年2月26日,原告王某甲以与被告王某乙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具状起诉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5年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自愿补办结婚登记,现已结婚十年之久,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并生育一子一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引起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理解支持,互谅互让,真诚沟通,夫妻关系有和好的希望。原、被告应珍惜相互间的夫妻感情,共同维系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共同抚育子女健康成长,本院给予原、被告双方感情充分的恢复期,对原告王某甲要求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守军代审 判员  叶培绪人民陪审员  朱东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彭东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