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庙民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卫凤与蒋廷中、童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凤,蒋廷中,童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0555号原告张卫凤。被告蒋廷中。被告童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