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执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嘉乐等与梁长印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嘉乐,刘清录,孙足个,吴秋燕,梁长印,苏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梁执字第1461号申请执行人:刘嘉乐。申请执行人:刘清录,农民。申请执行人:孙足个,农民。申请执行人:吴秋燕,农民。被执行人:梁长印,农民。被执行人:苏国良,居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嘉乐、刘清录、孙足个、吴秋燕与被执行人梁长印、苏国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嘉乐、刘清录、孙足个、吴秋燕与被执行人梁长印、苏国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伯学审判员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敬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