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周商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陈祥青、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与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江阴长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青,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江阴长寿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周商初字第00162号原告陈祥青,男,1973年2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仁道,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安路115号。法定代表人邵志余,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江阴长寿分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长寿路165号。负责人邵联巧。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祥青诉被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江阴长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祥青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陈祥青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祥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陈祥青已预交),由陈祥青负担。审判员 丁 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