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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宋世军诉被告沈阳鼎基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世军,沈阳鼎基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653号原告:宋世军,男,195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赤鸣轩,系辽宁凯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鼎基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一街37-1号142。法定代表人:汪波,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世军诉被告沈阳鼎基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世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显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