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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铁中法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与上海海太仓储有限公司等仓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上海海太仓储有限公司,上海三岔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逸平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宝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铁中法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杜明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跃,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树豪,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海太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黄加兵,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三岔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法定代表人:李灵,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逸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黄加兵。被执行人:上海宝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王雅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广铁中法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与上海海太仓储有限公司、上海三岔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逸平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宝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返还“潍钢”高线5504.84吨,或按4000元/吨的标准计付损失。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登记在上海三岔港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江心沙路3488号1-23幢房产。除该项财产外,本院在执行调查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还有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5月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法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没有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上海三岔港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依照法律规定,在转为正式查封前,本院没有处置权。除此,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没有继续执行的可能,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广铁中法执字第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国庆审 判 员  杨 芳代理审判员  张 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 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