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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法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婷、胡广慧、胡炯与张国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婷,胡广慧,执行人胡炯,张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慈法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王婷,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土家族。申请执行人胡广慧,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土家族。申请人执行人胡炯,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张国云,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土家族,王婷、胡广慧、胡炯与张国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2010)张中刑终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国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婷、胡广慧、胡炯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归还赔偿款4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国云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张国云因伤正在治疗。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国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婷、胡广慧、胡炯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国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婷、胡广慧、胡炯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张中刑终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扬顺审判员  牟兵初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中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