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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戴瑞光与被告戴丙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瑞光,戴丙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468号原告:戴瑞光,男,汉族,1968年1月28日生,住蒙城县。被告:戴丙学,男,汉族,1952年6月20日生,住蒙城县。原告戴瑞光与被告戴丙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诉讼到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戴瑞光到庭参加诉讼。戴丙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戴瑞光诉称:原、被告系熟人关系。被告称:由康桥村美好乡村建设水泥路工程给原告干。被告于2014年1月1日收质保金10万元,被告给原告出据有收条一份。被告收取原告质保金后一直没有给原告工程干,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被告愿意退给质保金。因原告因急需用钱,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请求��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人民币1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戴瑞光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2014年元月1日,被告书写的收条一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质保金10万元。戴丙学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核,本院对原告举证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具有证明力。经审理查明:被告戴丙学以介绍原告戴瑞光修建利辛县康桥村美好乡村水泥路为名,向原告收取10万元质保金并于2014年1月1日给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该收条载明:“收条,今收到戴瑞光付康桥村美好乡村建设水泥路质保金拾万元正。(100000元),戴丙学‘2014年元月1号晚”。因原告至今没有修建该工程,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质保金,被告未还款。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的不当得��返还受损失的人。戴丙学收取戴瑞光的水泥路质保金后,原告并没有修建该路,故被告收取质保金的行为没有合法的根据,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万元质保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丙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戴瑞光人民币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戴丙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