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513、514、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文晓岚与广州市永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晓岚,马尚承,田开年,广州市永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513、514、832号申请执行人:文晓岚,住湖北省兴山县。申请执行人:马尚承,住广西合浦县。申请执行人:田开年,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广州市永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李英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穗花劳人仲案(2014)10445、10443、9045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广州市永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权属于被执行人广州市永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109元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建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