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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沈阳奥林匹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张淑婷、黄静供水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沈阳奥林匹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淑婷,黄静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3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奥林匹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奥园街***号。法定代表人:赵连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解桐,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淑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静再审申请人沈阳奥林匹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淑婷、黄静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三终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沈阳奥林匹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沈阳奥林匹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奥林匹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永财代理审判员  关鹿凝代理审判员  陈德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