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执异字第0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九江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九江,李皂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异字第01318号申请人(被执行人)李九江,男,1954年1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李皂同,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2015)延执字第01009号即申请执行人李皂同与被执行人李九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九江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申请人李九江称,我与申请执行人李皂同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你院已经作出(2014)延民初字第04856号民事判决,并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但该判决只对赔偿申请执行人李皂同房屋损失进行了确认,对房屋废墟的归属未予确认,且村、镇政府部门对宅基地使用问题还未协调处理,若你院对(2014)延民初字第04856号民事判决确认的赔偿损失强制执行,容易造成矛盾激化。基于上述理由,请求你院立即停止或延缓对我赔偿申请执行人李皂同房屋损失的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九江的主张不符合执行审查案件的审查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九江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于荣平审 判 员  李振和代理审判员  季凤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小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