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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河南龙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河南龙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782号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过境路299号。法定代表人陈维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振凯,男,1990年8月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龙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霍保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龙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43元,减半收取777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靳剑锋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