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0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涵琦与李云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涵琦,李云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939号原告王涵琦。法定代理人刘玉凡。委托代理人马翠敏,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云洁。委托代理人李国华。原告王涵琦诉被告李云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耿燕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涵琦法定代理人刘玉凡及委托代理人马翠敏,被告李云洁委托代理人李国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涵琦诉称:2015年1月31日10时40分许,被告李云洁驾驶冀A×××××轻型普通货车,沿定魏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黄家庄路口时与由南向北步行的王涵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经藁城区交警大队出具认定书,认定被告李云洁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河北省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花医疗费2万多元,被告只承担了少部费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云洁辩称:我驾驶的车辆未投保险,原告合理合法损失由我赔偿。我为被告垫付了8000元现金及1679.72元医疗费,要求返还。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1日10时40分许,被告李云洁驾驶冀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定魏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黄家庄路口时与由南向北步行的王涵琦发生相撞,造成王涵琦受伤,轻型普通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藁城区交警大队出具认定书,认定被告李云洁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涵琦对此事故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河北省儿童医院住院治疗10天,期间共支出住院及医疗费24185.29元(其中包括被告垫付的1679.72元)。该医院于2015年2月2日出具诊断证明书称原告伤情为:1、腹部闭合性损伤;2、脾挫裂伤。3、合理喂养,避免剧烈活动,一周后复查腹部B超,有不适及时复诊。被告李云洁驾驶的冀A×××××号轻型普通货车未投保险。本院认为:藁城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当事人无异议,经审查该认定程序合法,所作结论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采纳。原告主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下列损失:1、医疗费24185.29元,被告无异议,本院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10天=100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支持;3、营养费75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支持;4、护理费。原告主张住院期间由其父亲王良伟、母亲刘玉凡二人护理,出院后由其母亲刘玉凡一人护理33天。王良伟按照(3950元/30天)元/天的标准护理10天,刘玉凡按照100元/天的标准护理43天,被告有异议。本院根据原告年龄及伤情和有关规定支持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33天。对护理人王良伟的收入,原告主张证据不足,应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为:77.83元/天×10天=778.3元,刘玉凡的护理费应为100元/天×30天=3000元,护理费共计3778.3元;5、交通费1000元,被告只认可500元,本院根据原告治疗期间及地点酌定700元;6、住宿费320元,被告认为没有正式票据不认可,本院根据原告就医地点,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原告以上损失共计32033.29元。由被告李云洁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10000元,赔偿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5078.3元+700元+320元)6098.3元;原告剩余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24185.29元+1000元+750元-10000元)×70%=11154.7元,共计赔偿27253元。被告李云洁为原告垫付的8000元现金及1679.72元医疗费应在赔偿款中扣除,故应赔偿(27253元-8000元-1679.72元)17573.28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云洁赔偿原告王涵琦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17573.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李云洁承担150元,原告王涵琦承担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交交费收据原件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审判员 耿燕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