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付祥珠与郭成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祥珠,郭成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付祥珠被执行人:郭成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祥珠与被执行人郭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张恩祥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付祥珠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明民审 判 员 所利亭代理审判员 朱 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周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