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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3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华成与顾赫、陈学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成,顾赫,陈学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353-1号申请执行人张华成。被执行人顾赫。被执行人陈学君。申请执行人张华成与被执行人顾赫男、陈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12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华成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另案冻结了被执行人顾赫男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经本院各债权人同意,被执行人顾赫男以160万元的价格自行处置了一处被银行设置抵押的房产,被执行人顾赫男第一个季度向本院交纳了执行款15000元,本案对上述执行款扣除优先支付外参与了分配,分得执行款51595.03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其他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另案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3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江 涛审 判 员 顾健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