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展旭斌与周丹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展旭斌。被告周丹枫。本院在审理原告展旭斌诉被告周丹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展旭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展旭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展旭斌负担。审 判 长 刘玉芳人民陪审员 唐松涛人民陪审员 周跃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