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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冯仰振与被告陈乃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仰振,陈乃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381号原告冯仰振,男,196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陈乃飞,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仰振与被告陈乃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仰振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公告费,亦未申请办理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仰振负担。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