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冯仰振与被告陈乃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仰振,陈乃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381号原告冯仰振,男,196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陈乃飞,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仰振与被告陈乃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仰振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公告费,亦未申请办理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仰振负担。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