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4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孟竹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445-1号申请人:孟竹,无业。被执行人:孟庆鸿,无固定职业。本院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4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孟庆鸿位于石河子市xx小区xx栋xxx号房产一套,查封(扣押)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克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雯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