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丰宁丰煊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五道营乡十七道沟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宁丰煊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五道营乡十七道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丰宁丰煊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五道营乡十七道沟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丰宁丰煊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五道营乡十七道沟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丰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志生审判员 王友林审判员 王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雷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