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与田方磊、杜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田方磊,杜文,孙龙,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平县城稻香街***号。法定代表人:田汝会,董事长。被执行人:田方磊。被执行人:杜文。被执行人:孙龙。被执行人:刘丽。关于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田方磊、杜文、孙龙、刘丽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商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田方磊、杜文、孙龙、刘丽等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经当事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田方磊、杜文、孙龙、刘丽在莱商银行花园支行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扣划。在扣除本案执行费用后,本院将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数额过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全部满足,并书面同意可以终结对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商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玉涛审判员 张宗强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路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