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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诉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武县支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蒋树平、邬优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蒋树平,邬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诉保字第2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舜峰镇舜峰广场。法定代表人雷恒星,男,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当富,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系该行职员。被申请人蒋树平,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被申请人邬优华,女,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因与被申请人蒋树平、邬优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蒋树平、邬优华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不能提供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以致无标的可实施保全,故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代理审判员  周圣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