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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三初字第00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82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阁代理审判员  何天一人民陪审员  许伟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