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与郜振杰、杨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郜振杰,杨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所在地昌黎县碣阳大街西段28号。法定代表人陈浩然,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郜振杰,农民。被执行人杨英,农民。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与郜振杰、杨英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昌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文审 判 员 : 李 成代审判员 :吕永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永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