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续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续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875号原告:续某,女,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胡某,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告续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续某在诉讼中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续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续某负担。审判员 费广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