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390号原告付某某,女,1982年1月15日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大专文化,居民,现住文山市。委托代理人王金凤,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2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大学文化,居民,现住文山市。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树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金凤、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张某某自由恋爱后于2003年7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8月27日生育长女XX,2008年12月25日生育二女张晨。原、被告结婚时没按风俗举行婚礼,原告甚至没见过被告家人,给原告留下了心理阴影。被告近几年来还养成了赌博陋习,每月工资大部分都花费在麻将上,但仍可勉强生活在一起。直至2013年年初,原告发现被告通过朋友、同学等多种方式联系前女友,且经常通过QQ联系昆明、文山等地的女性网友见面。被原告发现后,被告仍敷衍了事,从不正面回应。原告便对被告心灰意冷,夫妻之间相敬如宾,但考虑到孩子的成长问题未与被告离婚。2014年8月,原告母亲60大寿,原告想带两个孩子回家为母亲过寿。但被告不同意,强制制止原告回家,甚至在原告爷爷意外去世时,仍不同意原告回家,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2014年12月31日,因原告工作繁忙经常外出应酬,被告便当着孩子的面推拽原告,还用原告的电话联系原告同事,说原、被告离婚是他们导致的,给原告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影响。第二天原告打算回老家散散心,刚到昆明,被告便通过孩子知道原告已出门,就殴打长女XX出气,还威胁孩子打电话让原告回家,原告回家后就一直与被告分房居住。被告父母得知后,便让被告将二人的存款转走,一家人共同排挤原告。2015年2月28日,原告回老家过年回来,被告到昆明接原告回家。吃完饭后,被告要求原告与其同房居住,被原告拒绝后,被告当着孩子的面殴打原告,并威胁原告会打断原告手脚。孩子吓哭后,被告便打算用木棍殴打孩子,原告不得己向被告妥协后,被告便不顾原告意愿,强行要求与原告履行夫妻义务。第二天被告将原告手机强行抢走,并用原告电话拨打通讯录中的好友骚扰他人,还到原告公司骚扰其他同事,使得原告在迫不得己的情况下向公司辞职。综上所述,原告已对被告心灰意冷,且从身体、心理上均对被告产生了恐惧,且己无共同生活下去的可能,夫妻感情己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XX(现年11岁)、张晨(现年7岁)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800元;3、判令平均分割下列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文山市建禾西路三鑫别墅苑东区1幢10单元302室的房屋一套(价值约350000元)、坐落于文山市河滨路2号东风时代广场的房屋一套(价值约180000元)、云HA95**号小型轿车一辆(价值约50000元)及夫妻共同存款13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付某某针对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于2003年7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2、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于2004年8月27日生育长女XX,2008年12月25日生育二女张晨;3、文山县房权证州属字第0229**号房产证、文山县房州属共字第030903号房屋共有权证、文山县房州属共字第030904号房屋共有权证、文国用(2012)第0162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明文山市河滨路2号东风时代广场的房屋是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2011年2月15日取得,土地证是在2012年3月3日取得,该套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4、文山县房权证州属字第0155**号房产证、文山县房州属共字第021008号房屋共有权证、文山县房州属共字第021009号房屋共有权证、文国用(2012)第0443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明文山市建禾西路三鑫别墅苑东区1幢10单元302室的房屋是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2007年7月31日取得,土地证是在2012年10月9日取得,该套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5、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1年9月28日购买了一辆吉利美日牌MR7153B4号小型轿车,并将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该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经质证,被告张某某对原告付某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提交的证据证明了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张某某辩称,一、结婚没按风俗举行婚礼是事实,没见家人也是事实。因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当时双方都没有要求和商议按照哪里的风俗举办婚礼,所以在广东举行了盛大的婚礼,邀请了公司所有同事、朋友、上司还有外国友人参加原、被告的婚礼,场面非常温馨感人,11年过去了还如同昨日(有照片为证)。没见家人是因为原、被告的工作都很忙,没回老家看家人,但当时原告的亲妹妹一直在广东和原、被告在一起,双方家人都同意原、被告恋爱结婚。原告现在说心里留下阴影,被告非常抱歉,只要原告高兴,被告现在愿意按照风俗再举办一场盛大的婚礼。二、至于说到赌博陋习,这根本不是赌博,在家门口打5元、10元的麻将纯粹是娱乐,输赢就是几十块钱。不管输赢多少钱都会影响心情和对家人的冷落,对此被告很抱歉,被告愿意改正。原告称被告工作全部用在打麻将上被告不认同,因为家里两个孩子上学的学费、生活费、养车的钱和家里日常生活都是被告开销。原告称此是赌博陋习,确实也是,因为被告除了工作和照顾家庭之外这是被告唯一的爱好。原、被告关系紧张后提到这个问题,被告后来减少了甚至不去玩麻将,把全部心思放在工作和照顾孩子、原告身上。只是原告说被告这样去改变不习惯,有点压抑。三、被告和前女友联系的事也有,但不像原告说的通过朋友、同学等多种方式联系。被告的前女友的妹妹加被告QQ后,被告在QQ上问被告的前女友的一些生活情况,因为被告不想打扰她的生活。原告知道此事,被告也和原告解释过,被告记得原告当时还说:被告和前女友之间如果还有没了结的事,原告愿意陪着被告去处理,为此被告很感动。原告称被告通过QQ经常和文山、昆明的女性网友见面是谎言。这些事情发生后,原、被告的生活都很和谐,并没有像原告说的那样心灰意冷、相敬如宾。被告和原告沟通解释过,被告很爱原告,被告不会做对不起家的事,更不会做对不起原告的事。被告知道这些事深深地伤害了原、被告之间的感情,从此之后被告再也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事,哪怕是和朋友在QQ上调侃几句都没有,因为被告爱原告、爱这个家。四、被告的岳母60大寿,被告没有强制制止原告回家,只是不同意原告带孩子回家,因为坐火车路途太远,大人和孩子太受罪。这时刚好原告的爷爷过世,原告就从博莱玛特辞职回家去了,并不像原告诉称的没有回去(有那时回去照的照片为证)。被告在此期间还对原告说过,被告的岳父和岳母离婚了,现在还有一个弟弟在上大学,就靠六十多岁的岳母打工支持,很累很苦,来来回回又花钱又受罪,不如把钱给岳母,让岳母想穿什么买什么,想吃什么买什么,或者是把钱给弟弟上学用,这样少辛苦受累一点,毕竟老人家年岁已高,身体又不好。所以原告诉称的都不是事实,原、被告之间的感情也没有破裂。五、2014年12月31日,被告用原告的电话打给原告同事的事,确实有这回事。但时间不是12月31日,也不是用原告的电话打给原告的同事。只是在2014年12月31日被告和原告吵架后发生过这回事。起因是家里的房产证、土地证和原告的毕业证都不见了,因为这些都是原告保管。原告开车出去了凌晨还不回来,被告打了数不清的电话都未接听,被告很着急就打了原告同事(刘丕丽、余先智)的电话,想知道原告是否和他们在一起玩。被告在和余先智通电话时说到:被告与原告的关系己经不好了,你们在一起玩的时候注意一点,不要玩的太晚。因为在这之前,应该是从2014年9月份开始,原告每天都是早上7点10分出门,晚上最早12点左右回来,最晚凌晨2点左右回来。每天去酒吧、KTV里玩,凌晨2点左右回来后还有人打电话回来关心问候一下。在这期间,原告看手机和包比命还重要,哪怕是上洗手间也要带上,原告当着被告的面不接电话或者干脆直接挂断对方的电话,所以被告认为原告工作忙是借口。原告自2014年9月孩子上去开始就从来就没有管过,一直是被告在辅导孩子做作业,被告认为原告出轨了。2014年12月31日晚上,原告又在外面酒吧里玩到凌晨2点左右才回来,回来后原、被告吵架了。原告于2015年1月1日不管不顾就离家出走了,被告中午回家后看到家里面窗户开的很大,风又大又冷,小的那个孩子把鞋子、衣服都脱了,都己经吹感冒了,被告就教育了一下孩子(XX),说“张晨不懂,难道你还不懂吗?”。由于当时心情不好打了孩子一巴掌,并不是原告说的“殴打”。被告和原告都非常疼爱孩子,原、被告为了这个家和孩子都付出了太多。这期间也不是像原告说的威胁孩子打电话叫原告回来,因为原告不接电话,一直都是被告发短信、用QQ和原告联系。之后原告从昆明散心回来,原、被告到现在一直分居。原告在此期间跟被告说过几次,原告心变了,想和被告分开过,总是找种种借口拒绝和被告沟通、交流和接触。快过年了,原告说要带孩子回河南老家过年,被告当时不同意,被告担心原告带回去不回来。但原告说这里是永远的家,怎么不回来呢?被告同意了。原告在2月14日说没钱了,让被告给3000元,于是被告取了1000元的现金,又往原告卡里存了2000元,并且开车送原告母女三人到昆明飞机场高高兴兴地回去,2月28日又高高兴兴地回来,是被告开车到机场接回来的。回来当天晚上原、被告又吵架了,吵架的原因是原告洗完澡,换好衣服后饭都没吃就给朋友送礼物去了,一直很晚都没回来,被告打了很多次电话才回来,回来后就说我们还是分开过吧。这时被告相信原告已经出轨,在外面有人了,所以就发生了不愉快。被告要求不能再分居了,两个月以来己经严重影响夫妻双方的信任度,双方都没法工作、生活,甚至影响双方的身心健康。被告在当天晚上要求原告过夫妻生活,但原告不同意。因为被告爱原告,原告不愿意,被告也没有逼原告,没有强行和原告过夫妻生活,更没有威胁和殴打原告和孩子。孩子是原、被告的心头肉,被告爱都来不及,怎么会去殴打。原告说被告强行抢走其手机也不是事实,事实是原告晚上开车出去给朋友送东西时不小心把手机放在了车上,被告开车上班去到马关后打原告的电话才发现原告的电话在车上。之后被告打了家里的电话,发现原告己经离家出走,还带走两个孩子,被告在文山找遍了也没找到。因担心原告和两个孩子,被告到原告的公司找原告,但被告知原告己经辞职。由于失联己经超过48小时,于是被告到文山西华派出所报案,要求派出所协助查找原告和孩子的下落。3月8日中午12点左右,派出所打电话告诉被告,原告于3月6日坐飞机从昆明飞往郑州。到现在为止,原告还把被告拉入黑名单,断了被告与原告和孩子的联系,大人飞往郑州了,两个孩子又在哪里?由于被告一直担心原告和孩子,虽然打不通电话,但被告一直都在给原告发短信,原告在3月4日中午发短信告诉被告,其和孩子己经回河南老家了。但事实并非如此,被告恳请法庭和原告的代理人协助被告找回两个未成年的孩子,两个孩子都要读书,学校也催的很紧。因为原告现在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昨天原告还发短信说其现在手里没钱,都是跟朋友借的,让被告不要担心,其过段时间就回来。让被告给其打点钱,所以被告在昨天下午从被告的账上打了5000元给原告。六、关于存款的问题,被告在之前就讲过,家里所有的存款、房产证,包括被告的工资卡都由原告保管。由于被告爱说原告变心了,人在外面玩的很晚,又经常把银行卡都带着,被告担心安全问题,只是暂时交由被告管理,卡的密码原、被告双方都知道,不存在故意转走。并且在被告给原告的短信里,被告把银行卡和房产证放在哪里都告诉了原告,家里所有的一切都是这个家的。只要原告回来好好地过日子,被告会把家里所有的一切都交由原告管理。这跟被告家人没任何关系,家人只是叫被告注意财产安全。被告的家人对原、被告夫妻关系没说过任何一句话,不存在一家人共同排挤原告。家人都很希望原、被告能和好,好好地一同生活,共同抚养孩子。原告诉称的大部分内容不属实,被告不认为夫妻感情己经彻底破裂,只要通过法庭适度的调解就能和好。被告张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由恋爱后于2003年7月1日登记结婚,2004年8月27日共同生育长女XX,2008年12月25日共同生育二女张晨。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处理。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合法的夫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树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美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