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卞世龙与胡学荣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世龙,胡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961号申请执行人:卞世龙被执行人:胡学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卞世龙与被执行人胡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学荣的收入4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