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春雨与张金平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95号原告李春雨。委托代理人刘向龙,宁津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金平,1983年8月10日出。委托代理人袁晓晖,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雨诉被告张金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雨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金平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雨撤回对被告张金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14元,共计139元。由原告李春雨负担。审 判 长 董长胜审 判 员 周爱春人民陪审员 吕丽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辛凤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