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确民执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确山县隆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弘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确山县隆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州弘业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确民执字第251-1号申请执行人确山县隆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州弘业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书岭,该公司董事长。本案在执行确山县隆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弘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郑州弘业建筑有限公司名称于2013年8月21日变更为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确山县隆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清偿债务211246元及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张冬松审判员 刘根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康 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