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法执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曾勇军与湖南汇美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勇军,湖南汇美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143-1号申请执行人曾勇军。被执行人湖南汇美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法定代表人张翼,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冷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汇美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觉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湖南汇美天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冷水江市施塘社区2组汇美畔山公馆301室(产权证号冷房预冷办字第41300174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应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余曼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